1.公安机关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2.公安保密安全教育内容

3.保密守则十条

4.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登记

5.公安机关警务工作保密的规定

公安电脑系统保密守则_公安系统保密条例

法律分析:1、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2、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3、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4、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5、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6、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7、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8、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9、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10、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公安机关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不说不该说的秘密;不问不该问的秘密;不看不该看的秘密;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公安保密安全教育内容

为保守国家秘密,使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关于涉密载体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_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_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_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守则十条

公安保密安全教育内容: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2.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传递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公共场所、或用手机或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3.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擅自带离办公区域,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浏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4.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上传输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5.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正在办理的涉密文件、事项的内容;

6.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并外传秘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

7.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制发文件运转中,不得擅自复印、拍摄、传真文件审签件,不得将审签件转交无关人员传递,不得向无关人员告知文件运转情况及结果;

9.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

因带入会场应采取取出电池,或在会场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10. 撰写文章、书籍、接受境外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将标有内部以上等级(含内部)的公文和政务信息在互联网上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保密部门、部位进行参观、采访、交流活动;

13.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4.不得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15.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17.不得在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和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保存或打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18.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等;

19.不得将连接涉密网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20.不得对外泄露加密设备的型号、性能及构造,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涉密网络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文件,严格按有关规定按时归档、收存、销毁,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者个体商贩;

22.涉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应同等管理,须同时标注国家秘密标识;

23.调离、退休及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本岗位经管(办)的秘密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上交,或交单位作销毁处理,离岗时须填写一定期限内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诺书;

24.不得隐瞒泄密事件,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登记

保密守则十条具体如下:

1、不说不该说的秘密。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问不该问的秘密。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看不该看的秘密。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根据《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工作保密的规定

保密管理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准确划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涉密岗位、涉密人员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密人员日常监督,严格落实保密承诺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保密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什么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综上所述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保密纪律要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绝对安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法律分析: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